古人在衙門擊鼓竟不是為了鳴冤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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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紹興1803年的衙門版畫平面圖(圖片來源:公有領域)
衙門,又稱:牙門、官衙。提到這一官署,許多人會立刻聯想到有地方官員在這一官府內審理案件,而站立衙門內外的差役則是協助官員搜查證據及抓捕犯人的官吏。不過,古代的擊鼓鳴冤真的只是為了鳴冤而已嗎?下面就為大家介紹一下。
許多人對擊鼓鳴冤的理解,往往來自於古裝電視劇。由於影視劇作總演繹百姓要鳴冤時一定要先擊鼓,致使眾人以為在古代打官司就一定要擊鼓鳴冤,但事實上並非如此。因為,衙門前擺放的鼓,原本是用來宣告縣太爺下班,而不是提供給欲申訴冤情的百姓來使用的。
那麼,擊鼓鳴冤是從何時開始的呢?其實是明清時期,鼓才成為在緊急情況時讓百姓鳴冤使用,而擊鼓鳴冤也被稱為登聞鼓。至於清代的老百姓報案時,一般是直接向官府遞訴狀,唯有當老百姓存在重大冤情,但無法通過正常程序獲得清白時,才找上層官府或權貴伸冤。
不過,清代有規定,只允許百姓擊鼓鳴冤,但不允許百姓攔車訴冤情,而且古代報案也不是想要跟官府官員報案就能報案的。據悉,在咸豐時期,皇帝從西陵回京,有當地婦女特意攔駕呈訴,但在兵丁攔阻之下引發衝突,眾婦女們遂拿石子擲打兵丁。後來,為首的張伊氏,因為涉「婦女犯毆差鬨堂罪」,被官府發配邊疆駐防地為奴。
另外,同現今一樣,清代時期也有公開審理案件,也允許百姓旁聽。最大不同之處,則是官府判案不完全遵照律條,因會再考慮當地人情、文化及關係。有的案件開堂是設在當事人居住的地方,而非公堂,這就如同炕上法庭、院落法庭。在一般情況下,多是當庭宣判,除非案件比較複雜、影響層面較廣,官員需要再三斟酌,才會推遲幾天後再宣判。
責任編輯:隅心